刑法擬增設“危險駕駛”罪,醉駕不論情節(jié)均拘役。但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醉駕即入罪對公務員不公,因為國家公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后一般都會被開除,因此 “后果很嚴重”。(12月22日《新京報》)
“醉駕入罪對公務員不公”,我真不知道這位委員為什么會有如此奇怪的論調(diào),莫非醉駕入罪還要給公務員設立一個“免予刑事處罰的特區(qū)”?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就要被開除,這是國務院2007年通過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的。對犯罪公務員如何處罰,早有定論,跟醉駕入罪有什么關系呢?
其實我懂這位委員的意思,他無非是想說,一旦公務員醉駕入罪,就將面臨著刑事處罰和開除公職這兩種懲處,相比于非公職人員,公務員醉駕多了一個要丟飯碗的處罰,因此 “后果很嚴重”。但這樣的處罰又有什么不對呢?正如郎勝委員所說,醉駕本身是可以避免的。也有委員認為,國家公職人員應率先垂范,其行為才有公信力,對他們的法紀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沒有問題的。這兩位委員的意思其實就是“對公務員的要求就應該高于普通人”,我覺得這也是國務院公務員處分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公務員犯罪即開除”的初衷所在———公務員頭上的緊箍咒緊一點,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垂范社會。
“醉駕入罪對公務員不公”這樣的論調(diào)之所以會出現(xiàn),我并不認為是某個委員一時沖動說錯話,相反,我覺得它有相當深厚的現(xiàn)實淵源——— 很多時候,法律法規(guī)對公務員的處罰確實是過于寬松了。比如說刑法規(guī)定,貪污十萬以上即可判無期徒刑直至死刑,但現(xiàn)實中,動輒貪污幾百萬上千萬的貪官,都極少有判死刑的……這些對公務員過于寬松的處罰,不僅消解了處罰的懲戒性,而且讓輿論認為“公務員犯錯時總會受到特別保護”,這樣的社會心理對塑造公職人員的整體形象和政府的權威性,都有相當?shù)呢撁嬗绊?。這位沒有透露姓名的委員之所以冒出“醉駕入罪對公務員不公”這么奇怪的話,無非就是“處罰公務員過寬”的習慣性使然。
同樣的罪名,公務員要比普通人付出更大的代價,這樣的思維才是正確的——— 公務員掌握公權力,其一言一行對社會的影響力非一般人可比,某種程度上,公務員正是整個社會的一個標桿群體。公務員犯罪,不僅觸犯法律,而且影響政府形象,傷害社會信心,因此在刑事處罰之外,要接受開除公職的處分,也是可以理解的。應該說,這不是所謂的“雙重處罰”,而是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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