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牛玉強在1984年“嚴打”時,因“搶帽子”等行為被以流氓罪判處死緩,后服刑期改至2008年。因患嚴重肺結核,牛玉強于1990年獲準從新疆石河子監(jiān)獄保外就醫(yī),并在北京娶妻生子。直至2004年4月,牛玉強被重新收監(jiān)。新疆建設兵團監(jiān)獄管理方稱,牛玉強保外就醫(yī)逾期11年9個月28天未歸,其余刑時間將順延至2020年2月21日。媒體據(jù)此將牛玉強稱為“中國最后的流氓”。
圍繞此案的爭議至今仍在持續(xù),多位法學界大腕堅稱原判有效,牛玉強應回監(jiān)獄服完刑。他們的理由主要在于,一個生效的判決應該得到尊重;“流氓罪”和“嚴打”是歷史問題,雖然今天看來對牛玉強的處罰過重,但這種認識不當溯及既往。
上述分析不無道理,裁判必須具有確定性,否則司法權威無從建立。但裁判的確定性并不是絕對的。類似趙作海、佘祥林、杜培武這樣的冤案,有生效裁判在,也得依據(jù)事實和證據(jù)進行重審改判。
牛玉強到底冤不冤呢?1984年4月28日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載明了牛玉強的“犯罪事實”。第一起是1983年5月的一天(原文沒有具體時間),牛玉強和幾個朋友在北京某地搶了一名路人的一頂帽子;第二起是牛玉強和朋友與另外幾個人打了一架,至于打架到底造成了對方什么樣的傷害,當時的判決書上并沒有法醫(yī)傷害鑒定。就是根據(jù)這兩起“犯罪”,牛玉強被以流氓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從判決上看,牛玉強的“流氓罪”至少在事實上并不清楚,證據(jù)上也不充分。判決中所認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實”,居然連具體時間都沒有查證。第二起傷害案又沒有對傷者進行司法鑒定。以如此粗疏的證明,怎能認定牛玉強犯罪并定刑?當時的中國刑法雖然有“流氓罪”,但定罪量刑也不能罔顧事實,當時也強調“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而事實清楚是法律判斷的前提。你總不能用當年“嚴打”都是這么辦案的來證明判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吧!倘若如此,對1978年之后的平反冤假錯案,又當作何解釋?
- 2010-12-03對最后的“流氓犯”可考慮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