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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命市長”與用人責任追究
www.fjnet.cn?2011-09-15 10:56? 練紅寧?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三是民主公示必須在未選未任之前進行。時下的民主和公示往往是公示完就上任,這個關口太后了,因為公示的東西本身就是經過組織研究了的,公示出現問題,自然被認為是組織的失察。因此,公示應在未選未任前進行,最好是半年前進行,這樣公示之后,人們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思考,對這樣的人進行全面的認識,組織有足夠的考察時間,特別是也讓這樣的人自己半年時間的自然緊閉。如同一個人在高考復習前,有幾個月的緊張一樣。當然,還要建立用人失察責任體系,一旦發(fā)生用人問題,無論是組織還是組織部門的一把手、二三把手,都要承擔責任,輕則丟官,重則判刑,必須改變現在稀里糊涂用人的傾向。至于跑官要官,雖然不對,但要兩面看,對于那些真正為人民服務的官員,不跑我們也要用,但是如果只是給壞人跑官要官總得逞的話,我倒希望我們的好官也要入鄉(xiāng)隨俗,把為人民服務的平臺跑來,爭取到最大的為人民服務的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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