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有權用投票的方式?jīng)Q定學生的去留嗎?
www.fjnet.cn?2012-07-05 10:34? 楊亞軍?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近日網(wǎng)友發(fā)帖爆料,稱洛陽十二中初一學生豪豪被學校強行勸退,而豪豪還處于義務教育的階段。據(jù)帖文講,今年4月26日,豪豪所在班生物老師馬昭輝發(fā)起了一場"民主投票",讓學生選擇是她教課還是讓調(diào)皮學生豪豪走人,結(jié)果僅有8名學生選擇老師離開。豪豪家長孫先生懇求無果后,幾番周折,將豪豪轉(zhuǎn)學到四十一中學借讀,但7月1日,豪豪再次被要求退學。(7月5日 央視網(wǎng)) 初一學生因調(diào)皮讓任課老師煩心,這樣的學生在每個校園里都有, 生物馬老師卻假借投票而裹挾學生所謂"民意"的方式,讓這位調(diào)皮學生走人,讀起來真讓人氣憤。筆者也是中學教師,我也經(jīng)常遇到這樣的學生,我相信通過對學生耐心的教育和疏導是完全可以解決好的,作為老師不可能一遇到這樣的學生就讓他離開。這位老師的行為顯然是不恰當?shù)?而且涉嫌違法。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并且有明確規(guī)定,對于犯罪的少年需要貫徹教育、感化的方針,更何況對于僅僅是剛走出小學校門的初一學生呢? 對于未成年人來說,他們的心智還沒有成熟,言行有時可能出格,教師為這樣的學生鬧心也能理解。不過,作為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就被班上眾多學生用投票的方式選擇讓他退學,就等于使他在班級中、同學間的名譽、人格遭到了徹底的否定,對學生豪豪本人的心理打擊可想而知,這是一種很嚴重的人格羞辱行為,即使是成年人也難以接受。作為任課教師在任何時候都無權用投票的方式剝奪一個人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況且參加投票的學生也是未成年人,他們本身就缺乏正確的認識和辨別能力,可以說他們也是進行著無奈的選擇。 可悲的是,時下學校教育過程中類似的問題經(jīng)常出現(xiàn)。一些學校熱衷于用獎懲、優(yōu)劣來"刺激"學生,用體罰或開除來懲戒學生,而不是用科學管理去對待學生,用愛心去教育學生。有些教師不把學生當做有感情的人去教育感化,而是用粗暴的手段去控制他們,這顯然違背了教育宗旨。用投票來決定學生去留,類似這種急功近利的教育方式是該反省了。 |
- 責任編輯: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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