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權利天平傾向消費者一方
www.fjnet.cn?2013-08-28 08:14? 舒天烈?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消費者是市場重要的主體,消費者的信心,也代表著整個社會的信心,這或許也是這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大修的深層意義所在。 想象一下20年前,買件新衣服得等到過年,電視中的廣告也還不是十幾分鐘就插播一次。也是在20年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實施。20年過去,消費行為可謂地覆天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迎來大修,改動條款將近三分之一。其中虛假廣告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遇商家欺詐行為可索3倍賠償?shù)葪l款,備受關注。 在消費市場上,不管是從經(jīng)濟角度考量還是從信息角度考量,消費者總是處于弱勢地位。一方面,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總是“財大氣粗”,分散的消費者幾乎不具可比性。另一方面,“買的不如賣的精”,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過程、原料、添加物等,對消費者都是“黑箱”。這樣的弱勢地位,讓消費者的維權行為,總是處于既受氣又破財?shù)摹百r了夫人又折兵”狀態(tài)。 這些年來,各種“維權奇招”層出不窮。企業(yè)“持續(xù)沉默、持續(xù)否認”,而消費者卻“持續(xù)憤怒、持續(xù)要求”,最終使用上各種社會資源、輿論資源,來討個說法。這在客觀上也導致維權的成本不斷增加。昨天普通人砸個冰箱可能還能登上報紙版面,今天名人砸輛寶馬,說不定也才能勉勉強強收獲近萬轉發(fā)。這后面,有相關機構的空轉問題,也有法律制度的缺位問題。 理論上說,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消費者可以“用腳投票”,淘汰那些有損消費者權益的商家。然而,“用腳投票”需要一個過程,說到底這是一個在眾多消費者中形成共識的行為。在用腳投票的過程之中,更多消費者可能已經(jīng)受到不可逆的侵害,而不良商家卻賺得盆滿缽滿。 相比20年前,雖然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進一步高漲,但這些存在于消費領域的權利侵害行為,卻并沒有得到更好地遏制。甚至,由于消費市場的擴大、生產(chǎn)技術的變化,消費者的權利保護狀況在某些方面還進一步惡化。比如,近年來引起輿論嘩然的“毒奶粉”事件、“速生雞”事件等食品安全領域的問題,正可謂“發(fā)展起來以后的問題”。 正因此,在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上,需要更有力的調節(jié)機制,讓天平往弱勢的一方傾斜。從媒體報道來看,一些修訂或新增的條款,也很好地考慮到了當前存在的問題。比如虛假廣告代言問題,之前未有明確規(guī)定,明星虛假代言只能接受“輿論裁決”,而現(xiàn)在或許能讓明星考慮經(jīng)濟效應之外,更多地考慮法律后果。 市場經(jīng)濟的成熟和完善,必然會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升級。因為,消費者是市場重要的主體,消費者的信心,也代表著整個社會的信心,這或許也是這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大修的深層意義所在。 本報特約評論員舒天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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