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東方市一位年近80歲的老母親,多年來一直盼望自己在佛山工作的大兒子李某文逢年過節(jié)能回家看看自己,但一直未能如愿。情非得已之下,這位老母親將兒子告上法庭。禪城法院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贍養(yǎng)費外,每年還須回老家探望母親一次。(5月13日《廣州日報》) 將“?;丶铱纯础比敕?,釋放出“以法治孝”的善意。問題是,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夠取得理想的結果。以法治孝,無疑是在拿法律“綁架”道德和孝心,規(guī)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會遭受一些無德不孝之人的“軟抵抗”。比如,母親起訴兒子“7年不回家”,法院判定兒子“每年須探望母親一次”,兒子卻心懷抵觸情緒,導致判決未能生效,不僅讓老人傷心,讓法院尷尬,更折射出以法治孝的困境。 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來越多,已經(jīng)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將“?;丶铱纯础比敕?,似乎讓這些空巢老人看到了與子女相聚的美好前景。然而,生活上的贍養(yǎng)義務,法律可以規(guī)范;但精神撫慰,并沒有判斷標準可言,也不可能成為法律的調(diào)整對象。再者,“常回家看看”屬于道德范疇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層面顯然不妥。法律不是萬能鑰匙,不可能所有問題都用法律來解決。法律既保證自由又限制自由,“?;丶铱纯础比Q于個人的選擇,這也是一種權利。一部法律出臺,要保證它的社會效果、長期效果,不能強人所難。 兒子拒不履行“回家探母”的法律義務,可以得見,“?;丶铱纯础比敕ǎ瑢τ诖祟惣m紛的處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判決之后,勢必引起很大的爭議,甚至導致執(zhí)行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通過強制執(zhí)行,只能是變味的親情,最終往往是適得其反。即便是按法院判決的次數(shù)看望老人,但不情不愿、勉勉強強,對老人變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僅達不到精神贍養(yǎng)的目的,反而是對老人的精神折磨。從這個意義上講,精神贍養(yǎng)更需要道德支持。因此,“?;丶铱纯础比敕?,這種精神贍養(yǎng)糾紛,很可能會因無法執(zhí)行而不了了之,從而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法律首先考慮到它的執(zhí)行力,如果不能執(zhí)行,反而破壞了它的嚴肅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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