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1歲的成都游客孫川在斯里蘭卡旅游時,為救同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屬正為其申報見義勇為。但當?shù)卣块T認為,見義勇為只適用于省內,并且孫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從法律上講,救“熟人”是否屬于見義勇為,仍存在爭議。(8月11日《北京青年報》) 何為“見義勇為”?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個“見義勇為”,由于目前在全國范圍內,我國并無直接的法律對此予以調整,各地地方性法規(guī)仍然處于各自為政狀態(tài),即使對“見義勇為”如何界定這個最基本問題都無統(tǒng)一標準。 如北京市對之界定為“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fā)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倍鲭y者孫川所在的四川省則在北京市相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加了一個限定條件:須“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 從法理上,四川省相關規(guī)定更為符合法律精神。見義勇為之所以被認為是人類最崇高行為,之所以要得到特殊保護,正是因為義者超越了自私的狹隘心理,承擔了本無義務去承擔的社會責任。如果行為人在法律上本就有施救的強制義務,就不能算作嚴格意義上的“見義勇為”,相反,如不施救則須承擔負面法律后果。但“特定義務”不能隨意擴張,須限定為法定義務。否則,若以人類之間的“道義”為標準,那就不存在見義勇為了。 現(xiàn)行法上,施救義務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如父母對所監(jiān)護孩子必須施救。二是先前行為引起,如成年人將兒童帶到水邊,孩子溺水,成年人必須施救,再如,致他人處于傷亡危險,有能力施救就必須施救。三是職業(yè)準則要求,如救危除暴是警察的法定義務,但相關保障應由專項職業(yè)法律規(guī)定,不適用一般規(guī)定。 僅以對“熟人”施救為由,拒絕認定見義勇為,這顯然站不住腳。在現(xiàn)代社會中,“熟人”之間是彼此獨立的法律主體,和“陌生人”無本質區(qū)別,對“熟人”施救頂多算是道德要求,并非法定義務。可見,當?shù)卣块T的相關認定并不符合立法精神。 而當?shù)卣块T還提出“見義勇為只適用于省內”。這確實是地方立法的遺憾。當?shù)胤ㄒ?guī)對于“見義勇為”的保護,采取行為發(fā)生地主義,僅限于“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見義勇為行為”。 其實,這在各地也存在差異,北京規(guī)定的則是“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見義勇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外見義勇為”。事實上,即使北京等地做出了更為廣泛的規(guī)定,也恐將因各地法規(guī)和社保制度的不統(tǒng)一,使得各地已有的勇為紅利無法“跨省”對接,難以實現(xiàn)對異地勇為者的有效保護。 見義勇為難能可貴,必須避免讓義者陷入法律爭議的尷尬,又流血又流汗流淚,這就需要上升到國家統(tǒng)一立法的高度,對見義勇為的實體及程序認定、相關法律關系的界定、激勵機制、保障機制作出明確規(guī)定,讓國家和社會真正全面承擔起對勇為者的保護責任,讓全體公民無論在哪個省市,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都無后顧之憂,敢于勇為。 舒銳(北京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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