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簡易房和雞鴨棚是建在自留地上,且建了20多年,受法律保護。而今,即使為公益事業(yè)要拆除,也應該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補償后再征用?,F實是,老人沒有在簽拆遷協(xié)議上簽字,也沒有領到拆遷補償款,鎮(zhèn)政府領導直接帶人來強拆,明顯違法。其背后足見鎮(zhèn)政府領導的法律意識何等淡薄,其民生理念、群眾觀念稀缺,不得不令人深思。 首先,從法律來看,強拆簡易房,屬于侵權行為。除《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以外,《物權法》第66條規(guī)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顯然,強拆簡易房,侵犯了老人的合法財產權,違法。即使是為了修路這項公共利益,也只能對房屋所占地進行依法征收,而不是拆遷,更不是強拆。 其次,從行為來看,一幫人把老人硬生生地拽出去,導致老人暈倒而進醫(yī)院的急診室,這違背了老人的意愿,侮辱了老人的人格尊嚴,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權利,甚至還是在非法拘禁老人,違背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憲法》。況且,從財產的所有權角度來看,個人房屋在主人不同意的情況下被強拆,這種行為屬于故意毀壞他人財物,也涉嫌違法。 回顧近幾年來的強拆行為,幾乎每次都有其理由。如昆明市的“成了危房”、淮安市的“拆錯了”、新鄭市的“漫天要價”等。民房被強拆之所以屢禁不止,且理由堅挺,說穿了,關鍵是對強拆者問責得少,導致公權濫用,官員為所欲為,從而慫恿了強拆行為的泛濫。殊不知,強拆泛濫,既威脅公民生命與財產的安全,也敗壞了政府公信力,更褻瀆了法律的威嚴,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边@句說明財產權重要與神圣的名言告訴我們一個最基本的常識,公權與私權的界線是遵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則。而今,該鎮(zhèn)政府領導帶頭侵犯民權,只有啟動問責機制,從嚴問責,才能讓強拆違法者付出違法代價,長記性,避免重蹈覆轍。否則,問責時,“家長打孩子”,一邊打,一邊哄,沒有威懾力,就難以從制度和法規(guī)上確立政府官員的責任意識和尊重民權的觀念,更不可能避免其少犯錯誤、犯同樣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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