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四川達州市大竹縣周家鎮(zhèn)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發(fā)生后,當?shù)卣蛩銥槠渖陥蟆耙娏x勇為”稱號,卻未獲得批準。專家表示,對未成年人實施相關行為時,建議“見義智為”、“見義巧為”,不提倡“見義勇為”;同時,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避免盲目模仿。(7月2日《北京青年報》)
因救人而溺亡的女童被拒評“見義勇為”,這注定引發(fā)爭議。毫無疑問,8歲女孩的舉動完全符合見義勇為的內(nèi)涵,但正因為其未成年人的身份,在評與不評見義勇為稱號上,公共輿論呈兩極化態(tài)勢。而爭議背后更深層的問題是:我們需要什么樣的“見義勇為”觀?
授予見義勇為稱號到底看事實還是看人?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與授予女孩稱號矛盾嗎?為避免盲目模仿能成為拒評女孩稱號的理由嗎?在這些問題上,角度不同,結論自然不同。
面對輿論壓力,官方保持了一種難能可貴的冷靜和理性。見義勇為應該得到認可,但更應遵循最小損害、規(guī)避風險等原則。因此,不提倡未成年的見義勇為,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是一種觀念的進步。更重要的是,拒評稱號并不是卸責,對于女孩家庭的具體困難,相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予以幫助,這正是我們期待的。
長期以來,在對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保護上,我們過多地強調(diào)了激勵,而恰恰忽視了最核心的內(nèi)容,即對自身的保護。給人的感覺是,不管冒多大風險、付出多大代價,只要是見義勇為,就理所當然地獲得鼓勵和榮譽,至于風險和代價都是微不足道的。賴寧等一個個小英雄形象,就是這種傳統(tǒng)見義勇為觀的產(chǎn)物。這些年來,救人者與被救者雙雙遇難的悲劇時有發(fā)生,該反思了。
在西方國家中,家長和老師會反復教育孩子,生命權利大于一切、高于一切,在任何情況下都要首先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可以求助,可以報警,但不能盲目施救。事實上,這種規(guī)避風險、強調(diào)自保的原則,不僅針對孩子,也適用于成年人。連自己的生命都無法保護的人,何談拯救他人的生命?
在現(xiàn)代文明社會,我們需要新的見義勇為觀。見義勇為者不應該是悲壯的、慘烈的,而應該是智慧的、快樂的。如果英雄只能以悲劇收場,那就是對死亡的崇尚和贊美,不僅殘酷無情,更是不負責任的。我們需要的是理性的、人性的見義勇為,而不是盲目的、不分條件的見義勇為,這才是真正的“以人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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