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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社會文物處處長金瑞國日前表示,現(xiàn)已基本確定荷蘭德倫特博物館保管的“肉身坐佛”就是大田縣陽春村1995年被盜的宋代章公祖師像。這一結論是根據(jù)國家文物局指導福建省文物部門開展調查論證工作,根據(jù)當?shù)剡z存的照片、族譜、衣冠、坐轎等物品,及相關證人證言后作出的。金瑞國證實,目前,國家文物局正在梳理完善相關論證材料,并積極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開展追索工作。

中國文物學會此前統(tǒng)計,考慮到戰(zhàn)爭掠奪以及盜墓交易,有超過1000萬件中國文物流失到歐美、日本和東南亞等國家及地區(qū),其中國家一、二級文物達100余萬件,精品達幾十萬件。雖然目前有“把文化遺產還給它的創(chuàng)造者”為口號的國際公約,但此類公約卻留了兩個“后門”:一是追溯期限有相應限制,流失時間超過這個期限就不受公約保護,二是公約并不對所有國家有約束力,必須是兩個認可公約的國家簽署協(xié)議才生效。這明顯是“霸王條款”,這樣西方國家就有借口不歸還其在殖民時期掠奪的各國文物。如果真把掠奪和走私的文物歸還中國,西方國家很多博物館就空了,因此西方是不愿意開這個先例的,這也注定中國的追索之路漫長而艱辛。

對于追討“肉身坐佛”,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霍政欣說,目前可以參考的是聯(lián)合國《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需要兩國外交和公安部門合作,且整個過程當中,證據(jù)鏈的搜索至關重要。“肉身坐佛”從中國盜出的事實僅得到我方證實仍不夠,還需要得到對方國家的確認。還要通過司法調查還原整個證據(jù)鏈,包括偷盜、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環(huán)節(jié),如能找到責任人,中國可參與刑事訴訟,通過司法判決,將文物索回。

據(jù)央視報道,疑似從福建三明被盜的“肉身坐佛”當年的報案記錄已經找到。報案日期為1995年12月26日,村民們發(fā)現(xiàn)坐佛丟失的具體時間為1995年12月15日。應該說,原始地的資料是排在第一位的,一方面,需要搜集到當時被盜后的出警記錄、警方勘查記錄,及被盜前后關于宋代章公祖師像同一角度的清晰照片;另一方面,需要琢磨通過什么方式追索。如可以通過民間友好方式與對方溝通,比如對方以捐贈形式歸還,我們給予一定補償。不過,證據(jù)確認工作要盡快完成。依據(jù)荷蘭《民法典》中的“占有時效”條款,持續(xù)、公開、非暴力、未被爭議地占有他人財物滿20年,可取得該物所有權。因此,如果這尊佛像就是被盜佛像,中方應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發(fā)現(xiàn)被盜并被他人占有滿20年之前,盡快向荷方明確所有權爭議的存在。

雖說依法追討是文物回歸的理想形式,但現(xiàn)實卻已成為國際難題。在此背景下,商業(yè)回購成了流失文物歸國的常見途徑。中國的海外流失文物數(shù)不勝數(shù),這些文物背后往往附帶著國恥家仇,容易引發(fā)廣泛關注,如依法追討“肉身坐佛”一事,必然會導致兩個結果:一方面承認了對方對文物的所有權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推高了文物的價格,更加助長了文物走私的猖獗。因此,無論是追討還是回購,海外文物回歸之路都困難重重。這條路既然難走,單憑某個人或某個組織的努力遠遠不夠。對此,還是需要國家政府整合各方資源,擰成一股繩,勁往一處使,合力推動海外流失文物的回歸。

事實上,中國流失文物之所以珍貴,主要是由于凝結其中的文化精華,成為一個時期的文明體現(xiàn),尤其是一些文物流失承載著民族恥辱的記憶?,F(xiàn)在國際拍賣市場追逐利益的熱情和勇氣很高,而我國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都很難有能力和精力對流失文物進行追索,且追索主體也尚待明確。當前在文物的追索時效等方面,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與國際法也不盡相同。為此,這方面的工作還很艱難。但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時代的進步,歸還因戰(zhàn)爭劫掠的文物已經成為人類文明的呼聲。我們流失在海外的國寶,也一定能回到祖國。 >>>更多相關評論

肉身為佛教術語,指地水火風和合的幻身。而我們平常人都是凡胎,終生計較瑣事,長一雙肉眼,見近不見遠,見前不見后,見明不見暗,伴隨而來的樂趣也僅限于此,且樂此不疲。

佛家修身養(yǎng)性,也不是個個都能立地成佛,若六根不凈,亦不能坐化;能坐化者,又能肉身不朽,繼而成佛者,從古至今總被世人津津樂道。

前些日子荷蘭一藏家將一具肉身之佛示展,由于事先用現(xiàn)代化的透視設備攝像,讓我們的肉眼看見坐化佛身的如夢如幻的骨骼,這一具傳奇般的肉身佛像,第一次以這樣的方式向世界昭示,本意是引起公眾的注重,誰知萬里之外的中國福建大田縣吳山鄉(xiāng)陽春村驚呼,此佛為在此供奉千年的“章公六全祖師”。

此事目前已成為國際關注的佛教界的大事。章公祖師,法號普照,俗家姓名章七三,生前就是福建德化人。文字記載為北宋元祐年間坐化,元祐是宋哲宗年號,元年為公元1086年,距今已近千年矣。

高僧得道,須六根清凈,五蘊皆空;不朽之身僅為其結果。這一結果不是簡單的科學可以解釋的,或者說單憑我們今天對世界的認知還不能解釋這一現(xiàn)象,所以俗人對此敬重有加。

章公祖師坐化后被塑金身,在他生前念佛行善之地已度過千年春秋,誰知一夜之間,被黑手挾持漂洋過海,去了人生地不熟的荷蘭,一去就是二十年。今天,國家文物局已啟動追討程序,雖程序繁雜,困難重重,但我認為章公六全祖師一定會回到生他養(yǎng)他愛他的故鄉(xiāng)。佛法無邊,達到彼岸。

馬未都(收藏家)

24日,“肉身菩薩”的“擁有者”——荷蘭藏家首次在聲明中稱,佛像在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的時候,就已經在香港了。1996年年中,他從上一位“所有者”手中獲得這尊佛像。這意味著他所擁有的“肉身菩薩”不是三明被盜的“章公六全祖師像”,因為根據(jù)陽春村村民的回憶和公安部門的案卷記錄,“章公六全祖師像”是在1995年12月15日才被盜走的。(3月25日《東南快報》)

真是心急吃不了熱豆腐。就在追討肉身菩薩萬事俱備,只欠東風,國家文物局已經啟動追討程序之時,佛像的收藏者卻節(jié)外生枝,發(fā)表聲明,稱此佛非彼佛,這無疑使“章公六全祖師像”的回歸之旅再起波瀾。

中國政府先后加入的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和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1995年《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雖然都對被盜文物或非法出口文物歸還締約國做了詳細規(guī)定,但是又都存在不少漏洞,有其局限性。換言之,我們可以利用的法律資源,其實非常有限。

悲觀地看,即便在歐洲展出的肉身菩薩能夠被驗明正身,依照現(xiàn)有的國際公約,也未必能使國人,尤其使陽春村村民皆大歡喜,喜迎佛像回歸。因此在筆者看來,通過法律途徑追討肉身菩薩,一方面固然需要哪怕只有一線希望,也要做百分之百努力;另一方面也應該做好最壞的打算,就是假如依法追討這條路被徹底堵死,我們該怎么辦?

有關人士認為: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貿易流落到海外的文物,會采用贖回的方式,但對于非法盜掘走私出境的中國文物,政府不會出錢購買,并按照國際公約,依靠國際合作依法追索。而肉身菩薩顯然是被非法盜掘走私出境的。政府不可能允許將其進行海外交易。當然,依照慣例,也不會出錢將其贖回。

我認為,一旦出現(xiàn)依法追討這條路被徹底堵死這種被動局面,也不能輕言放棄。法律的路子受限制走不通,就只能委曲求全,走贖回的路子,通過官方,或者哪怕是愛國人士的私人渠道,哪怕出高價,也要讓肉身菩薩的遺骸回歸華夏。

因為,肉身菩薩不單單是文物,他更是一具國人先祖的遺骸遺骨,是曾經的生命的載體,應該比其它的物質意義上的文物具有更高的價值,甚至是無價之寶。

當然,這或許需要更復雜,更艱難的工作,更高的代價付出,但卻可以體現(xiàn)我們對待先人,對待善人的敬畏和尊崇之心,以及政府的務實態(tài)度。 >>>更多相關評論

“章公六全祖師像”失竊時仍屬私人所有,既未在文物部門登記,更未留下翔實、可供科學辨明文物身份的技術數(shù)據(jù)、資料,當?shù)匚墓懿块T的“初步確認”,也會因以前工作上的疏漏,而減損其可信度。國家文物局系受村民委托啟動追討程序,則至今追討主體仍是村民,是私人行為而非國家行為,這勢必加大追討難度。

日前在歐洲匈牙利、荷蘭等國巡展的一尊千年肉身坐佛,被懷疑為福建省大田縣吳山鄉(xiāng)陽春村失竊20年的“章公六全祖師像”,3月23日據(jù)媒體報道,福建省文物部門初步確認該肉身坐佛即系20年前失竊的一尊,國家文物局也已接受村民委托,擬根據(jù)相關國際公約啟動追討程序。

跨國追討文物難在哪里

眾所周知,跨國追討文物困難重重,即便一些世界馳名、原所在地確鑿無疑的文物,如斯芬克斯胡須、維納斯雕像等,埃及、希臘等國政府多年千方百計追討,迄今仍不得要領,相反,阿克蘇姆方尖碑等成功追討范例,反倒常常被視作“例外”。

之所以難,關鍵在于人為設置的三大難題。

首先是追討年限和所有者證據(jù)。根據(jù)《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和《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國家對流失文物的追溯權只有50年,幾乎所有像樣文物都超過這一年限。不僅如此,許多流失海外文物傳承無序,拿不出“原主”證據(jù),就很難追討成功,甚至不容易在異國他鄉(xiāng)贏得訴訟和輿論支持。

其次是收藏者立場。2003年,19家西方博物館聯(lián)合發(fā)表《關于環(huán)球博物館的重要性和價值的聲明》,反對將藝術品特別是古代文物歸還原屬國,理由冠冕堂皇,實則試圖將之長期據(jù)為己有。

第三則是國際公約的局限性。盡管若干國際公約確認了“掠奪的文物應歸還所屬國”原則,卻缺乏必要的約束性,有關國家和團體非但難以此為依據(jù),去追索屬于本國的流失文物,甚至連借回展覽都困難重重。不僅如此,英、法等國干脆就沒有加入公約。

先確認“肉身坐佛”的文物屬性和等級

具體到“千年肉身坐佛”,問題就更復雜。

首先,“章公六全祖師像”失竊時仍屬私人所有,既未在文物部門登記,更未留下翔實、可供科學辨明文物身份的技術數(shù)據(jù)、資料,村民的證據(jù)很容易被當做一面之詞,甚至當?shù)匚墓懿块T的“初步確認”,也會因以前工作上的疏漏,而減損其可信度。從媒體措辭也可知,國家文物局系受村民委托啟動追討程序,則至今追討主體仍是村民,是私人行為而非國家行為,這勢必加大追討難度。

其次,“千年肉身坐佛”的現(xiàn)收藏者堅稱“購買來源正當”,且表示可提供證據(jù),倘不能構成“此佛像即彼佛像”的證據(jù)鏈,加上“章公六全祖師像”的文物屬性、等級,至今也仍是一本糊涂賬,海外追逃不管依據(jù)哪一部國際公法,都可能遇到“收藏者立場”這一瓶頸。

那么該怎么做?

當務之急,首先是確認“此佛即彼佛”,如此則至少能鎖定委托人——陽春村村民的確是該“千年肉身坐佛”的正當合法主人;其次是科學、縝密、有說服力地確認“章公六全祖師像”的文物屬性、等級,否則國家文物局既無從著力,根據(jù)國際公約追討的難度也會在無形中增加不少。

其次,有關地方、文管部門應對轄區(qū)內文物作進一步深入、細致、科學的普查工作,保留可供辨別、確定其身份的數(shù)據(jù)、資料,以免更多文物流失后無從追討,甚至不知其流失。

還應指出,有關媒體在報道此事時也應對文物常識和事件來龍去脈作更多的“功課”。此次“千年肉身坐佛”事件報道之初,“章公六全祖師像”就曾被一些媒體誤認為“法名六全”,且事件發(fā)展至今,該佛像究竟是不是珍貴文物(事實上這并非沒有爭議),一旦追討成功且被定性為珍貴文物,其“姓公”、“姓私”會否再生波瀾,也都仍不無變數(shù)。

另一點需重申的,便是不要因急于追討文物而輕易花錢贖買、尤其不應動輒花大價錢在拍賣會上贖買,這種“收買賊贓”的行為只能鼓勵更多文物盜挖、走私,并且令非法持有者奇貨可居,甚至刺激文物造偽者趨之若鶩。

這幾天,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的一尊由荷蘭私人收藏家1996年通過“合法途徑”購得的千年佛像,引起了我國公眾的強烈關注。眾所周知,關注的焦點不在于佛像內是否藏有一名高僧的遺骸,而在于佛像極似福建省三明市大田縣吳山鄉(xiāng)陽春村被盜的“章公六全祖師”寶像。3月22日,福建省文物局發(fā)布最新消息說,他們組織專家通過走訪村民群眾、收集相關遺物、查閱歷史資料,分析比對獲得了許多有價值的信息和資料,特別是當?shù)剡z存的照片、族譜、衣冠、坐轎等遺物與記載,初步確認“那一座”正是我們的“這一座”。

一旦證據(jù)確鑿,相信“肉身坐佛”的回歸就只是時間問題,雖然從目前來看,這條道路不會平坦,諸如中國和荷蘭沒有關于文物返還的雙邊協(xié)定;根據(jù)“條約不溯及既往”原則,荷蘭2009年加入的文物返還公約無法溯及1996年入境的文物等等,都會構成掣肘,但我們仍然堅信前途是光明的。正如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人類學家西科希所說:“如果真是中國被盜文物,我希望肉身坐佛能回到其原來的地方,而不是呆在一個私人收藏者的地下室里。”現(xiàn)在,從防患于未然的層面出發(fā),我們應該思考的問題是,為什么原本屬于我們的這尊“肉身坐佛”,搖身一變成了“人家的”?“肉身坐佛”的遭遇為農村文物保護敲響了怎樣的警鐘?這兩個明擺著的問題必須思考明白,不僅僅是為了杜絕此類事件重演,重要的是把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文化遺產還要再傳承下去。

“肉身坐佛”是被盜走的,當年的報案記錄已經找到,那還是1995年底的事。被盜之前“章公六全祖師”寶像處于怎樣一種保護狀態(tài),從現(xiàn)有文字中無法一窺究竟,但如果我們常下去接地氣就會發(fā)現(xiàn),在農村不少地方,文物意識還是相當缺乏的,遑論文物的保護意識。比如說那些富有建筑特色且歷史悠久的民居,村民們因為生長于斯,司空見慣,可能就不會意識到是文物。以徽派建筑為例,早幾年就有休寧縣清朝嘉慶年間的民居“蔭馀堂”被整體搬去美國的消息,有石臺縣200多年歷史的徽派建筑打算整體搬遷瑞典的消息,有影星成龍將他早年“收藏”的6座徽派古建筑捐給新加坡一所大學的消息?!笆a馀堂”整體搬走是作為美談的;石臺那個,當?shù)胤Q其不屬于當?shù)匚奈锉Wo單位,言下之意反正也沒什么用處;成龍一下子買走那么多,顯見賣的一方也沒有當回事。諸如此類,都是缺乏文物意識的典型表現(xiàn)。

有了缺乏文物意識這個前提,保護意識就有奢談的意味了。因此在不少地方,一些歷史古建筑、文物由于種種原因而遭廢棄,無人看管,或者只是上一把鎖了事。防范力量薄弱,就給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就在本月中旬,梅州市梅縣區(qū)公安分局打掉了兩個盜竊古民居文物犯罪團伙,破獲了8宗盜竊案。犯罪分子瞄準的,就是百年客家圍龍屋內窗雕、屏風等看似不起眼的東西。此外,在湖南江永、安徽金寨、湖北廣水,發(fā)生專門偷盜農戶家門口放置的石墩、石鼓的案件,都曾有過公開報道。不久前我在本省的一個古村落參觀,非常喜歡那幾座祠堂的人工彩繪大門的門神,但不免為之捏一把汗,因為它們完全處于一種自然狀態(tài),即便不提防犯罪分子的覬覦,也要慮及日曬雨淋的摧殘才是。

農村的歷史文化遺產,同樣是先輩智慧的結晶,同樣是一條不可割斷也不該割斷的歷史文脈。所以,有必要對農村文物來一次全面普查,有必要在農村普及文物知識,告訴人們不可以把文物狹義地理解成值錢的古董,單純地和經濟價值掛鉤。而應當讓他們知道,這些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如果不好好保護,既愧對先人更愧對后人,必須以應有的敬畏與尊重對待之。并且,這些也是“鄉(xiāng)愁”的重要文化符號。

【除了政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民間渠道也是可行的。比如,由華人企業(yè)家或收藏家與“肉身坐佛”所有人接觸,鼓勵對方捐贈,并給予一定補償。】

近日,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的一尊千年“肉身坐佛”像引起廣泛關注。3月22日,福建省文物部門初步確認,“肉身坐佛”應是福建省大田縣吳山鄉(xiāng)陽春村被盜的“章公六全祖師”佛像。然而,就在記者現(xiàn)場探訪后不久,荷蘭突然單方面撤展并運走了這尊佛像。如何追索回這件千年佛像,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

國際上有關追索失竊或走私文物的公約主要是兩個: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的《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和1995年的《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由于荷蘭方面的原因,兩個國際公約看似都不能適用于“肉身坐佛”像,但兩個公約都規(guī)定,追討文物時,要給予善意取得被追討文物的所有人一定的補償。

出借這尊佛像的荷蘭德倫特博物館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專家認為,如果中國福建村民拿出法律認可的證據(jù),依照“人類遺骨遺骸應歸還原屬國”的原則,中方有望追回佛像。不過,民事官司打起來費錢又耗時,最好由政府出面,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我認為,除了政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民間渠道也是可行的。比如,由華人企業(yè)家或收藏家與“肉身坐佛”所有人接觸,鼓勵對方捐贈,并給予一定補償,或民間直接購回,再捐贈原供奉地。這種方式既節(jié)省時間,又可達成各方的和解與滿意。這種做法已有先例,比如,2013年底,中國民營企業(yè)家黃怒波與收藏圓明園石柱的挪威卑爾根KODE博物館達成一項協(xié)議:黃怒波向這家博物館捐資160萬美元,該博物館于2014年秋將這些石柱歸還中國。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回購”。又如,2009年巴黎佳士得拍賣兔首和鼠首兩件圓明園丟失的獸首時,中國國家文物局和國內民眾一致要求撤拍,雖然佳士得當時為履約沒有撤拍,在經歷眾多風波后獸首流拍。最終,這兩個獸首被皮諾家族從原擁有人手里買下,2013年,皮諾家族將其無償捐贈中國政府。

社會各界期待“肉身坐佛”回歸,是由于中國歷史上有大量文物流失海外,近三十年來國內偷盜文物、盜挖墓葬再走私出境現(xiàn)象猖獗,我國有權利也有義務追回這些文物。而在追索文物的同時,有關部門還應大力打擊文物走私,防止更多文物被走私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