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父親老張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將父親名下的一套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但張某一直未支付房款。后老張去世。老張妻子林女士以房屋共有人的身份將兒子張某告上法庭,認為該房屋買賣屬虛假買賣,其真實目的是張某為了讓妻子能得到單位的房屋補貼。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無效。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被告張某與父親屬惡意串通,于日前判令房屋買賣無效。
母親告兒子房屋買賣無效
2010年,林女士一紙訴狀將兒子張某夫妻告上法庭。林女士說,2003年6月,張某找到父母商量,提出妻子單位為有房屋的員工發(fā)放房屋補貼,但是,張某夫妻名下無房,因此其妻子享受不到單位發(fā)放的房屋補貼,讓父親將他名下的一套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承諾領(lǐng)完房屋補貼后再把房屋過戶至父親名下。父親愛兒心切,所以與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款為12萬元,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過戶到了張某名下。此后,兒子張某并未支付房款。原告多次要求張某妻子領(lǐng)取到了單位給予的房屋補貼后,將房屋過戶其父親名下,但張某一直搪塞此事。2009年末,張某父親因病去世,至此,張某一直未將房屋過戶回來。原告認為,被告是用欺詐等違法行為取得該房屋,請求法院判令案涉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確認該房屋歸原告所有。
張某辯解說,該房屋買賣協(xié)議是雙方當(dāng)時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屋已交付并過戶,房款也給了父親。并且該合同是2003年簽訂的,原告已喪失了2年訴訟時效。簽訂合同時,被告夫妻已有一套公房,不能推斷案涉的房屋與申請房屋補貼之間有因果關(guān)系。原告主張被告有欺詐行為等合同法規(guī)定的可撤銷理由,應(yīng)在一年內(nèi)行使撤銷權(quán),原告也未在一年內(nèi)行使該權(quán)利。張某前妻認為,她與張某已于今年6月離婚,該房屋與她無關(guān)。
法院認定被告屬惡意串通行為
法院查明,原告與老張有三名子女。法庭認為爭議焦點為:一、張某是否支付了房款?二、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根據(jù)案件的現(xiàn)有證據(jù),合同簽訂后張某應(yīng)支付房款,但是,該房屋又過戶多年,張某沒有證據(jù)證明確實已支付房款,雙方也沒有就此房款事宜進行磋商。庭審中,張某先說曾將房款交給了父親,又說該房屋是贈與,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根據(jù)張某前妻當(dāng)時單位的情況,需要有購房行為,才能支付房屋補貼,張某前妻向單位提交申領(lǐng)房屋補貼的材料中有案涉的房屋買賣合同及產(chǎn)權(quán)證,綜合分析,張某父子存在著惡意串通,損害了本案第三人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過,自張某父親去世后,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權(quán)應(yīng)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原告、被告張某及張某的弟弟妹妹,都是法定繼承人,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此,原告要求該房屋確認為其所有的請求,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今年8月,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該房屋買賣無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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