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個人隱私權并不“虛擬”
www.uplandwellness.com?2012-02-01 17:48? 陳彥晶?來源:《光明日報》 我來說兩句
據《京華時報》1月30日報道,江西撫州市民吳芳發(fā)微博點評本市一家在建公園,引來公園管理部門職工楊毓婷網上激烈回應。楊毓婷披露了吳芳的真實單位、姓名、手機號碼等,并將一些包含損害名譽內容的文字發(fā)到吳芳單位官網、領導、同事以及朋友的微博。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吳芳將楊毓婷告上了法庭,微博“口水仗”跳出虛擬世界,升級為名譽維權案。 僅就案件的性質而言,此事當屬侵犯隱私權與名譽權案件。當下,我國微博并未全部實名制,然而微博是否為實名制并不影響上述判斷:即使吳芳使用了自己的真實姓名開設微博,其單位、手機號碼等仍屬個人隱私范疇,況且案件中還有損及吳芳名譽的行為。在法律上,網絡空間與現實生活并無區(qū)別,只是社會關系發(fā)生的平臺與技術手段的不同,而不是法律關系的差異。 在現實與網絡的關系中,存在四種侵權模式:現實對現實、網絡對現實、現實對網絡、網絡對網絡。前兩種關系中行為人都需要承擔責任,第三種情況中,如果網絡人物擁有一定知名度,尤其是網絡人物與現實人物具有較高結合度時,網絡將轉化為現實,侵權者也須承擔責任。網絡對網絡的侵權,則因情況復雜須視網絡平臺、行為性質、行為是否指向現實等方面而定。如果確實使網絡用戶遭受了人身或者財產上的損害的,事情肯定就不再“虛擬”了。 網絡的虛擬性往往會降低人的責任意識。一些網絡侵權者存在僥幸心理,一是在道德上認為網絡上的行為無所謂,沒有真實的人受到傷害,二是在技術上覺得自己的行為神不知鬼不覺。這樣的認識無異于掩耳盜鈴。隨著網絡技術的發(fā)達、社交網絡的普及,網絡已經與現實生活緊密結合,虛擬空間早已“實在化”,微博發(fā)帖、人肉搜索引發(fā)的案件近來頻見報端,表明網絡言論不負責任的時代早已過去。從技術上追查侵權人的真實身份本就不是難題,更重要的是,法律上已有專門針對網絡侵權行為的相關規(guī)定。所以,即使在網絡世界,楊毓婷也是一個真實的“行為人”,如法院判定其有侵權行為,當負相應法律責任。 中國網民已超五億,網絡秩序正在形成,傳統法律對網絡侵權問題的應對日漸成熟。認為在虛擬世界中就可以罔顧他人的隱私權與名譽權,從而降低言行的責任意識,是一種早就該走出的心理誤區(qū)。而針對網絡上的行為,我們的法律也要予以調整,因為,這是創(chuàng)建良好網絡文化、構建法治網絡環(huán)境的必然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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