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華西都市報》報道:午休期間上廁所摔倒死亡也算‘因公犧牲’?”近日,瀘州市江陽區(qū)黃艤鎮(zhèn)黨政辦工作人員朱繼宏,午休期間在廁所摔倒,搶救無效死亡,被認定為“因公犧牲”后,引起網(wǎng)友爭議。
“因公犧牲”的必要條件是“在執(zhí)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那么,上廁所恐怕就算不上啥“任務”,蹲坑、座便器也算不上“工作崗位”,因此,上廁所跌倒了而意外后腦重創(chuàng)死亡,顯然夠不上因公犧牲。
法不容情,公務人員首先應當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令,不夠因公犧牲的格,千萬不能向政策向法規(guī)“伸手”,否則就要鬧出大笑話。早已經(jīng)有多起官員喝公款酒暴死之后被定性為“因公犧牲”,其實他是“喝死的”。公款酒已經(jīng)是一種腐敗,腐敗還要認同他為“因公犧牲”,“因公犧牲”的認定豈不成了兒戲?
無論管朱某生前多么能干,多么任勞任怨,都不能用“因公犧牲”來優(yōu)撫、來安慰。越是公務員、越是黨員,越應當懂得法規(guī)究竟是做什么的,它不是可以隨意送人的人情,夠格的自然而然要評定,不夠格的,想擠進來那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僅僅因為上廁所意外死亡而追授“優(yōu)秀共產(chǎn)黨員”稱號,試問,有因上廁所死亡而如此追授的嗎?
公而忘私,大公無私,是我黨一貫倡導的優(yōu)良作風,公就是公,私就是私。長期超負荷工作跌倒在崗位上是因公,聊天后去廁所準備午休而跌倒在廁所里就不是因公,因為他顯然有閑工夫跟女友聊天,更有閑工夫準備跟女友逛街,而不是被多么勞累的公務或者搶險救災之類的工作所壓垮,甚至也不是因為長期的工作壓力所致的慢性病發(fā)作造成了跌倒廁所,那么,因閑因私而不是因公上廁所而意外摔倒死亡,就不要往“因公”上扯了。
- 2010-07-22官員因公出國公示請一步到位
- 2010-03-08局長“因公”跳樓?先別急著定性
- 2009-12-13因公醉酒出意外算工傷,莫非法官也醉了
- 2009-12-13“因公醉酒”的待遇,其實是一種放縱
- 2009-08-31酒駕"因公負傷"領導應負連帶責任
- 2009-08-31酒駕"因公負傷"領導應負連帶責任
- 2009-06-09因公出國考察其實“不差人”,關鍵是該不該安排這樣的活動。
- 2008-11-18我想知道9警察是如何因公殉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