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復出難道要讓民意“自焚”
www.fjnet.cn?2011-12-05 07:29? 賤言獻車?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中被免職的宜黃縣委書記邱建國和縣長蘇建國已悄然復出,“邱建國將出任撫州金巢(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蘇建國任撫州市公路局局長”。撫州市公路局工作人員證實,蘇建國履新消息屬實。有關邱建國復出的消息尚未得到當地官方確認。(《京華時報》12月4日) 幾大門戶網站,都轉載了這條新聞,網友熱情也都超高,短短幾小時之內,參與人數就都超過了5萬。瀏覽網友跟帖,發(fā)現意見幾乎是一邊倒,不理解、憤怒而又無奈。但是,由于中國的干部沒有退出機制,“問責官員”必然面臨著復出的問題。有復出,就必然會產生爭議,因為歷史痕跡客觀存在、無法消除。 實事求是地講,對待“問責官員”,我們也應該一分為二地看待,對那些負有直接責任、思想基礎已經壞了的“官員”,應該堅決地清除干部隊伍,不能給任何復出的機會;而對那些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或連帶責任而被問責的官員,我們的確不能一棒子打死,在制度層面上是應該允許他們復出和晉升的。 問責官員究竟該以什么樣的姿態(tài)、什么樣的程序復出和晉升,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做法。在很多國家,由于公務員是分類的,問責官員的復出和晉升也是分情況的。對常任性質的公務員,只要沒被開除,問責期滿就可以復出和晉升;對于選任性質的公務員,復出和晉升與否,完全取決于選民的選票;對于入閣性質公務員,則由組閣者決定,而民意機關往往具有同意權或質詢權。而我國,由于公務員的性質并沒有劃分的這么細,也沒有明確的制度來規(guī)范,所以“問責官員”的復出和晉升多數時候就成了令人關注和容易產生爭議的新聞。 人們期待能夠有相關的制度來規(guī)范問題官員的復出晉升問題,但到目前為止,依然沒有全國性的法律規(guī)范。曾經被寄予厚望的《行政監(jiān)察法》修改,在2010年6月塵埃落定的時候,也沒有碰這個話題。中央辦公廳印發(fā)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也僅僅是規(guī)定,黨政干部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至于復出,根本就沒有提到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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