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茅盾文學獎評選日前正式啟動。在對外公布的“評獎紀律”中,有一項規(guī)定引人關注:“嚴禁行賄受賄等違紀違法行為和人情請托等不正之風?!泵┒芪膶W獎把“人情請托”寫入禁令,絕不是一般意義的“表面說辭”,而是具有針對性,針對的是“人情味頗濃”的不良之風。這股不良之風,其表現(xiàn)手法上雖然隱蔽多于公開,卻已成為業(yè)內(nèi)潛規(guī)則。 就在去年魯迅文學獎評選前,湖北作協(xié)主席方方接到某詩人的“人情轉托”電話,并得知該詩人擅長請客吃飯,遍請“要人”捧場。后來省作協(xié)向中國作協(xié)參評推薦時,就“全票通過”了。我們無意打“該詩人夠不夠格”的筆墨官司,值得關注的是,不論該詩人的詩優(yōu)秀與否,“全票通過”是否合理,方方的評價是否公允,難道最起碼的“避嫌制”不該遵守?赴當事人的宴會,拿當事人的紅包,顯然“越位”了,得吹哨糾正。 有人敢于“跑獎”,是因為所跑之處,有笑臉相迎。假如你一“跑”,全都是金剛怒目相對,你的“好評”轉瞬化為“惡評”,你還會自討沒趣么?我們相信“好作品好作家”不屑此道;而精于此道者,絕不會是優(yōu)秀作家,評委亦如是。真正夠格優(yōu)秀的評委,豈能被豐盛的晚宴和紅包搞定?需要通過“禁令”來約束的作家和評委,恕不看好。 “自律”絕對是第一位的,但是目前情勢下,確實需要“他律”的禁令。在中國這樣的人情社會,即便是“神圣的文學界”也難以免俗。當前,作家和評委良莠不齊,在篩選機制尚存漏洞時,難免泥沙俱下、魚龍混雜。以前甚至出現(xiàn)過有評委又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給自己評獎的事情。不單文學界,其他領域亦然。這樣的評獎一多,久而久之自然失去公信力。如果不在“制度安排”上杜絕此亂象,而是寄希望于“有覺悟者當面開炮”,恐怕沒有多少人具備“開罪熟友”的膽量。只有確立明文規(guī)定的“禁令”,才能堵住“人情發(fā)作”的缺口,一切反而顯得簡單明了、清潔干凈。 在贊賞“嚴禁人情請托”之類條文寫進紀律的同時,筆者還是想進言:真正的法治,都是細致到神經(jīng)末梢的。什么情況屬于“人情請托”,完全可以一一列明?,F(xiàn)今很多法規(guī)條文都有粗糙的毛病,這就給自由裁量和寬泛解釋提供了很大余地,也讓執(zhí)法阻礙重重。所以,要讓禁令不成為一紙空文,不妨大膽嘗試改革,比如為規(guī)避熟人社會,能否逐步實現(xiàn)“評委國際化”?對評委資質(zhì)的認定,能否有更健全的篩選機制?設立必須遵守的“評委靜默期”,在此期間不得參加可能影響評獎的文學活動等。 真正公認的優(yōu)秀評委,其道德文章,應該是一種社會標識。也許假以時日,從最基本的“禁令”做起,一切會澄清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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