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故宮正式實行“黑名單”制度,游客破壞文物及擾亂景區(qū)秩序的各類行為都將被直接“拉黑”,并接受“兩年或三年禁止進入故宮”的懲罰。 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chǎn)。”《文物保護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等專門性法律也確立了保護文物、打擊破壞文物的規(guī)范,但這些法律多著眼于較為惡劣的文物破壞行為和盜賣行為,對景區(qū)文物保護和游客行為并未具體規(guī)范。今年4月,國家旅游局制定并發(fā)布了《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對景區(qū)內的各類破壞文物及不文明行為進行統(tǒng)一規(guī)范,故宮的“黑名單”制度應該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呼之而出的。 我們看到,近年來游客在景區(qū)破壞文物的不文明行為并未得到遏制。僅就剛剛過去的“十一”長假來說,媒體便曝光了大量不文明行為:10月1日,大量游客在南京明孝陵景區(qū)騎跨文物,歡顏拍照;10月2日,不少游客在峨眉山金頂不聽勸阻,跨越護欄拍照;10月3日,北京動物園內,有游客自帶菜葉,投喂斑馬;10月4日,就在故宮,一名游客身后的紅墻上被畫上大大的心形圖案;10月5日,一名游客在泰山石碑上刻字“大哥到此一游”……未列于此的不文明現(xiàn)象還有很多,正是這些不文明行為的長期存在,令故宮“黑名單”這樣的制度顯得不可或缺。游客的不文明行為,破壞文物、擾亂景區(qū)的正常秩序,甚至有些不文明行為還被帶出國門,嚴重影響了我國公民的國際形象和聲譽,這些行為,本就該被“拉黑”。 文物是物質性的文化遺產(chǎn),它們往往凝固在具體的物理狀態(tài)之中,具有“不可還原性”,一旦被破壞,就不能恢復。由于文物的物理屬性,不同景區(qū)都有相應的載客上限,許多文物在游客參觀過程中伴隨著其呼出的氣息、走動的踩踏而自然地氧化、磨損。不文明的參觀行為以及在景區(qū)進行的未獲準許的經(jīng)濟行為,都在加速文物的損耗,而游客的涂鴉等破壞行為,則直接對文物造成極大損害。若此類行為不能被有效規(guī)制,豈不是將各種保護文物的法律法規(guī)置于尷尬的地位? 長期以來,政府和媒體也并非對這些不文明行為熟視無睹,但由于采取的方法不具有較強的警示性和嚴厲性,不文明的行為一直存留至今。借鑒世界各國的經(jīng)驗我們發(fā)現(xiàn),對游客的不文明行為不能僅僅進行道德上的說教和譴責,一些“嚴刑峻法”也是必要的。如日本法律規(guī)定,若在國家重點文物涂鴉,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元罰款”;新加坡法律則規(guī)定對在文物上任意涂鴉的行為人要處以鞭刑。 故宮率先推行“黑名單”制度,其示范效用不容小覷,景區(qū)作為旅游行為中的一端主體,必須要適時發(fā)聲并有所作為。故宮此舉是《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具體落實,值得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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