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1月,林小姐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約定1年,并在合同中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2個月以后,林小姐覺得公司的工作環(huán)境不適合自己,隨即提出辭職,并表示自己還有3天的調休單沒有使用,要求企業(yè)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你要辭職我們批準,但你提出辭職太突然,我們來不及安排你調休。所以,要么你把調休單用完再走,否則來不及用的調休單就自動作廢。我們沒聽說調休單還有經濟補償這回事?!绷中〗銓@一答復也不滿:“調休單是我工作2個月來3次放棄雙休日,在單位加班‘積攢’下來的,能自動作廢嗎?”在與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林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并最終獲勝。
評析:
這是一起因員工來不及使用調休單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而引發(fā)的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調休單能否作廢。從以上案例來看,調休單是不能作廢的。
首先,《勞動法》第32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林小姐在試用期提出辭職,公司應當批準。其次,林小姐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林小姐工作,理應安排林小姐進行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秳趧臃ā返?4條規(guī)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所謂調休單,就是尚未安排補休的證明?,F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林小姐依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就必須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
當然,公司也可就此事與林小姐進行協商。如果林小姐愿意先使用調休單,后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但是除了安排林小姐補休外,還應多支付給林小姐3天的工資。另外,其他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單位應當承擔的義務,都不能在這3天內中斷。
在現實生活中,除了林小姐這樣的情況以外,還有許多員工或者由于合同期滿,或者由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導致勞動關系的中斷,造成員工手上的調休單“來不及用”的現象時有發(fā)生。其實,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勞動關系的終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就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200%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員工手上的調休單是不會“過期作廢”的,不能因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一筆勾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