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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公證后,贈與人能否反悔?
www.uplandwellness.com?2011-06-23 17:10? ?來源:中國婦女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案例:

1997年初,趙某經(jīng)人介紹與女青年李某相識,在確定戀愛關系后,為表明心跡,趙某提出將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chǎn)贈與李某,在李某的要求下,二人于1998年初到公證機關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但二人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2000年初,二人關系破裂,李某要求趙某依贈與合同將該房產(chǎn)交付,而趙某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只要沒交鑰匙,就有權利反悔,何況,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只有辦理了過戶手續(xù),房屋所有權才能轉讓,故拒絕交付該房產(chǎn)。

后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履行贈與合同的約定,將該房產(chǎn)交付。

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趙某與李某之間的贈與合同關系不成立,對李某訴求不予支持。啟示:

l、本案敗訴方最主要的失誤就在于沒有認識到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的重要區(qū)別,忽視了當時我國司法實踐將贈與合同視為實踐合同這一事實,未及時要求贈與物的交付,從而導致贈與合同無法成立,喪失了獲得贈與物的機會。事實上,對于所有簽訂實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而言,訂立合同的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通過合同成立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實現(xiàn)合同目標。由于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要件不同,除要約承諾外,還須標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因此,為實現(xiàn)合同目標,實踐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均應積極主張標的物的交付,以促成合同成立,及早確定雙方權利義務。

2、本案原告錯誤認識公證的性質和效力,夸大理解公證的法律效力,誤以為經(jīng)過公證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忽視贈與房產(chǎn)的交付,是導致其無法獲得贈與房產(chǎn)的根本原因。

實踐中,對公證的類似誤解并不少見。我國《合同法》第188條將經(jīng)過公證規(guī)定為限制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的一種條件,其前提是將贈與合同的性質理解為諾成合同,而且也并未賦予公證使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法律效力。

必須指出,合法有效的公證,在證據(jù)法上具有重要的意義,“經(jīng)過公證處證明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按文書規(guī)定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24條)。但是,對公證的認識絕不能偏離公證的本質。法律的規(guī)定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產(chǎn)生、變更、終止的唯一依據(jù),公證只能對相應的法律行為、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做出證明,絕無使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產(chǎn)生、變更、終止的法律效力。常見失誤的法律救濟方案:

l、由于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為確保當事人締約目標的實現(xiàn),必須對實踐性合同的類型予以充分關注。

目前,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實踐合同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保管合同(第367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零散貨物和集裝箱的運輸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5條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支單加蓋車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2、如果法律允許,可以通過約定將某些實踐合同的性質改變?yōu)橹Z成合同,使雙方權利義務因合意的形成而確定。

如我國《合同法》第367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可以采取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各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等方式。將雙方保管合同的性質約定為諾成合同。

在無償保管合同中,這一約定對保管物的提供方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保管合同的實踐性允許保管人在保管物的交付前,拒絕接受保管物,并且不因此承擔法律責任,保管人缺乏接受保管物的壓力;而無償性又使得保管人缺乏接受保管物并盡心保管的動力,因此,保管人可能會隨時改變主意。拒絕接受保管物,但另一方寄存人可能已基于對保管合同成立的期待做出了努力,如支付運費將保管物運抵保管人等,如將該合同約定為諾成性的。則在保管人拒絕接受保管物、履行保管義務時寄存人可以要求保管人承擔違約責任,以彌補己方的損失。

在有償保管合同中,這一約定對保管人具有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對為實現(xiàn)獲得保管費的合同目的而訂立保管合同的保管人而言,將合同約定為諾成性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合同目的不致落空,在相對方不交付保管物時。可以依據(jù)保管合同請求相對方賠償己方為履行合同進行準備工作而帶來的損失。

3、對于絕大多數(shù)諾成合同,經(jīng)歷了要約和承諾階段,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對于合同的非主要條款是否達成合意,并不影響諾成合同的成立。例如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因為缺乏經(jīng)驗,僅對標的物的數(shù)量、價款通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未約定付款方式、標的物質量等條款,并不影響買賣合同成立。非主要條款可以根據(jù)《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可以根據(jù)《合同法》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俗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前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何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4、由于合同性質和內容的不同,并非所有的諾成合同因當事人的合意成立后即生效?!逗贤ā返?4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例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即:以《擔保法》第42條列舉的財產(chǎn)為抵押物的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并不足以使合同生效,只有在辦理了抵押物登記后,抵押合同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所追求的目標是使合同生效,因此,必須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才能生效的合同予以關注。(婚姻與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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