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女教師文明,在學校分配的宿舍中點火做飯,結果管道煤氣出口泄漏,引起煤氣爆炸,全身80%燒傷,終身致殘。事發(fā)5年后,法院一審判其獲賠123萬余元,三被告不服上訴,19日該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文明在法庭上全程自行答辯。
宿舍煤氣爆炸致殘
深圳大學英語教師文明,現年33歲。2006年6月下旬,深大與深圳鄭鐵實業(yè)發(fā)展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下南山區(qū)的半島花園22套房,分配給教職工居住,文明分到了其中的201房。2006年10月19日傍晚近7時,文明在201房第一次使用管道液化氣做飯時發(fā)生爆炸引發(fā)火災,文明被燒傷,燒傷程度80%,2009年,司法鑒定顯示,文明的傷殘等級為3級和3個9級。
一審判獲賠123萬
一審法院查明,2005年5月及2006年4月,深圳市燃氣集團下屬管道氣服務分公司對該房屋安全檢查時發(fā)現,房內熱水器膠管接頭處沒接好,于是先后2次向該房屋內原住戶下發(fā)隱患告知書,要求自行整改,但該住戶未整改,燃氣集團也未督促處理。事發(fā)當晚,文明接上管道煤氣做飯時發(fā)生爆炸。
2007年5月,南山消防做出“火災事故責任書”,認定火災原因是洗手間管道石油氣無封堵,直接排放石油氣遇明火爆燃,該認定書認定文明對該起火災負直接責任。文明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經二審終審,2009年5月,深圳中院判決認為火災的直接責任人是導致氣管無封堵的行為人或對此危險存續(xù)應承擔直接責任的主體,文明雖自行點火,但不能證明她是導致氣管無封堵的行為人,因此撤銷該份火災事故責任書。
之后,文明將鄭鐵公司、深圳大學和燃氣集團告上法庭,索賠516萬余元。法院判決認為,鄭鐵公司將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給深圳大學,是導致火災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存在過錯;承租方深圳大學將存在重大隱患的房屋給員工文明居住,有一定責任,存在過錯;燃氣集團沒有跟蹤督促整改,沒有停氣,放任隱患存在,也存在過錯;文明無任何過錯,不承擔責任。法院一審判決三被告賠償文明153萬余元,扣除深大墊付的費用,文明應得賠償123萬余元,由鄭鐵公司賠償,深大與燃氣集團負連帶賠償責任;對于深大的反訴,法院認為缺乏依據,予以駁回。
二審自辯不調解
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19日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時,文明坐著輪椅出庭,此次二審她選擇自行辯護,前后長達1個小時。她認為,鄭鐵公司的上訴書中關于法律適用錯誤、消防責任認定等內容,基本上與一審時爭議的內容相同,一審法院已經給予確認,二審無需再重復。對于三被告上訴書中提到的一些新內容,她則表示,這些都是顛倒黑白、混淆概念,尤其是一些證人證言,明顯前后矛盾。三被告的辯詞基本圍繞在將責任推給其他被告上。
庭審一直持續(xù)了2個多小時才結束。文明表示不同意調解,法官宣布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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