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何某與一離異婦女結(jié)婚后,利用撫養(yǎng)關(guān)系,數(shù)次將養(yǎng)女奸污。為維護“家庭和睦”,養(yǎng)女一度選擇了忍耐,直到繼父第三次施暴時,才忍無可忍的向警方報了案。記者13日獲悉,市中級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六年的原判。
今年5月19日上午,19歲的馬某在母親張某的陪同下到雨湖公安分局云塘派出所報案,稱自己被繼父何某強奸。接警后,民警立即趕至何某家中將其抓獲。經(jīng)審訊,何某如實交代了5月19日凌晨4時30分許,在家中將妻子送上四樓睡覺后,返回二樓繼女的臥室,以暴力手段強奸繼女馬某的犯罪事實。
何某今年36歲,湘潭市人。2002年,何某與離異婦女張某結(jié)婚,婚后張某帶著女兒馬某與何某一起生活。剛開始,何某對養(yǎng)女馬某還很照顧,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何某逐漸對馬某產(chǎn)生了非份之想。2009年6月的一天早晨,何某趁馬某熟睡之機,闖入馬某臥室欲對其實施強奸,遭馬某拼命反抗而沒有得逞。
2010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何某在家中用鑰匙打開馬某的房門,持水果刀進入房間,妻子張某見狀欲阻止時,被何某推出門外,將門反鎖。期間,何某將水果刀放于馬某床頭,采取語言威脅、掐脖子等手段,強行對馬某實施了奸淫。事后,馬某和母親打電話報了警。
何某事后很后悔,求張某母女原諒。最終,馬某在母親的要求下撤銷了對繼父的指控。
見馬某沒有聲張,何某不但沒有悔改,反而變本加厲,于是有了2011年5月19日的一幕。今年9月,雨湖區(qū)法院對何某強奸一案作出宣判。法院認(rèn)為,起訴書指控的第一筆強奸事實,因被害人的反抗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遂依法以何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宣判后,何某不服提出上訴。
- 2011-11-1434年前男嬰換別家女嬰 如今女孩長大想找親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