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對于欠薪問題的治理,雖然“雷聲”不小,相關的措施,各方的投入,也堪稱給力。不過,年年治理年年欠,久治難愈的欠薪問題恐怕也多少已陷入了西西弗斯困境。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于欠薪的治理加大力度,自然不無必要,此番刑拘“惡意欠薪”老板,明確對惡意欠薪追究刑事責任,無疑有望從法律層面對欠薪行為形成威懾與制約。 事實上,“欠債還錢”本該天經(jīng)地義,作為基本常識,也理當被堅守并維系。那么何以“欠錢是大爺,欠薪成頑癥”卻成為經(jīng)濟領域潛規(guī)則,“欠薪有理,討薪無門”的病態(tài)也反成常態(tài)了呢? 治理“欠薪”其實不妨回歸常識與基本規(guī)則。以銀行為例,假如欠了銀行的貸款,不僅需要歸還, 逾期不還者還要被追加利息;而如果拒不還債的話,不僅要損失信用,甚至連帶其他固定資產(chǎn)也要被公開拍賣,再不然還需承擔刑事責任,那么,“惡意欠薪”當然沒有理由反而“欠薪有理”,甚至成為“不治之癥”。 從法律層面看,對于惡意欠薪行為,既然是對經(jīng)濟契約與合同法的違反,就應及時施以相應的罰則,諸如“欠薪不還,加倍賠償”,而不必更無需擔憂于“一罰就死”的所謂后果?,F(xiàn)實中,其實不乏“手銬一亮,欠薪還上”的先例,這正說明了“罰則雖有,從未執(zhí)行”的尷尬,而罰則的畏首畏尾,倒是變相助長了老賴們“欠了白欠,不欠白不欠”的僥幸心理,同樣也陷勞動者維權于更加尷尬的境地。 而無論是惡意也好,非惡意也罷,欠薪都是一種違約行為,往嚴重了說其實已違背了勞動法。既然如此,對于拖欠工資的行為,至少應當追究違約責任。而在國外, 雖然同樣存在企業(yè)欠薪的行為,但之所以國外的欠薪行為要遠少于國內(nèi),國外老板為了及時支付工資,往往哪怕是四處借錢也要先把員工的工資發(fā)了。個中原因其實并非國外的老板道德多么的高尚,而在于欠薪的后果會非常嚴重。按照工資契約,欠薪的老板不僅“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除了要把欠的工資補上,更要向員工加倍支付違約金,甚至要因欠薪的誠信污點而無緣未來的生意機會與信貸資格,基本相當于在經(jīng)濟活動中被判了“死刑”。欠薪的后果如此嚴重,成本如此之高,自然讓老板不敢隨意造次。 因此,真要走出“欠薪”久治難愈的循環(huán)與怪圈,的確更需督促之外,嚴格執(zhí)行契約和法律,讓欠薪成為劃不來的買賣,欠薪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薪水發(fā)放才無需相關部門的苦口婆心。 無論如何,“刑責”治“欠薪”,其實更應是個常識,盡管責任的認定的確是個技術活,真正導致惡意欠薪的根源,未必就是討薪的對象,而極有可能問題出在其他環(huán)節(jié)。例如,欠薪老板的背后也極有可能另有欠薪的老板、公司甚至政府部門。但無論是誰,面對“惡意欠薪”,“刑責”原本不應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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